韩国永居权(F-5)申请资格
韩国永居权(F-5)申请资格
引用~~
一、申请对象:
1.五年以上在大韩民国居留的人(F-5-A),
○在驻(D-7),企业投资(D-,贸易经营(D-9),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业职业(E-5),特定活动(E-7)居留资格者或5年以上在韩国国内居留的居住(F-2)资格者!
○根据大韩民国民法是成年的人
○本人或同伴的家人拥有维持生活的能力并要品行端正
○要具备继续在韩国居留时需要的基本素养
○要充足个别居留资格需要的条件
2.韩国公民的配偶或永住居留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拥有居住(F-2)居留资格并在国内居留2年以上的国民之配偶当中有下述情况时
- 韩国方配偶死亡或有法院之失踪判决时
- 和韩国方配偶离婚或分居的人当中可证明离婚或分居的原因在韩国方配偶上时
- 婚姻关系中断后要养育和韩国方配偶的婚姻关系之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时
○拥有居住(F-2)居留资格在国内居留2年以上并和永住居留者保持婚姻关系的永住(F-5)居留者之配偶
○身为在韩国国内居留2年以上的永住(F-5)居留资格者之未满20岁的子女,被认定为有理由在韩国国内永住的人(保留大韩民国国籍的两重国籍者除外)
○永住(F-5)居留者之韩国国内出生子女
3.50万美金以上投资者(F-5-C)
4.在外同胞(F-4)居留资格具备者(F-5-D)
○具有在外同胞(F-4)且在大韩民国居留期间超过2年并符合下条件的人
- 申请永住(F-5)资格时年收入达到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一个国民总收入(GNI)之2倍的人
- 60岁以上并从海外领到的一年年金金额达到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一个国民总收入(GNI)以上的人
- 前年度纳的财产税达到50万韩元以上的人或没有财产纳税实绩但有包租押金等,拥有和此项相等(财产税50万韩元以上)的本人名义(或同居家人)之财产的人
5.具备国籍取得条件的人(F-5-E)
6.大韩民国出生的在韩华侨(F-5-F)
7.具备高科技范围博士学位的人(F-5-G)
8.具备高科技范围学士学位及资格证的人(F-5-H)# J. N& t$ w5 \
9.具有特定范围能力的人(F-5-I)
10.特别功劳者(F-5-J)
11.访问就业(H-2)滞留资格(F-5-L))
○访问就业(H-2)资格,须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
- 除了首尔以外,在其他地方从事制造业、农、畜产业或渔业并在同样的公司继续工作4年以上+ R9 f/ V: m+ Z8 U# ~( x% y
※ 由于所属机关的欠薪,休废业等不可避免的理由变更工作地点而在同一行业继续工作的情况除外 }' r1 v+ h9 r, r4 x& S& {
- 本人或在韩国一起谋生的家人须有3千万韩元以上的财产来维持生计的能力
- 通过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实行的检验取得所定的技术、技能资格或年平均收入须在韩国银行公布的前一年的韩国个人年平均收入(GNI)以上
※ 技术、技能资格:国家技术资格法第2条第1号及第9条第1项第1号所定的技术、技能方面的资格
※ '08年度1名韩国国民收得(GNI): 2,120万韩元(19,231美元),韩国银行经济统制局国民收得单位(02-759-4450)2 m; P) M- J8 B: })
※ 永住(F-5)资格的配偶及未满20岁的子女→赋以居住(F-2)资格
一、申请对象:
1.五年以上在大韩民国居留的人(F-5-A),
○在驻(D-7),企业投资(D-,贸易经营(D-9),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业职业(E-5),特定活动(E-7)居留资格者或5年以上在韩国国内居留的居住(F-2)资格者!
○根据大韩民国民法是成年的人
○本人或同伴的家人拥有维持生活的能力并要品行端正
○要具备继续在韩国居留时需要的基本素养
○要充足个别居留资格需要的条件
2.韩国公民的配偶或永住居留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拥有居住(F-2)居留资格并在国内居留2年以上的国民之配偶当中有下述情况时
- 韩国方配偶死亡或有法院之失踪判决时
- 和韩国方配偶离婚或分居的人当中可证明离婚或分居的原因在韩国方配偶上时
- 婚姻关系中断后要养育和韩国方配偶的婚姻关系之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时
○拥有居住(F-2)居留资格在国内居留2年以上并和永住居留者保持婚姻关系的永住(F-5)居留者之配偶
○身为在韩国国内居留2年以上的永住(F-5)居留资格者之未满20岁的子女,被认定为有理由在韩国国内永住的人(保留大韩民国国籍的两重国籍者除外)
○永住(F-5)居留者之韩国国内出生子女
3.50万美金以上投资者(F-5-C)
4.在外同胞(F-4)居留资格具备者(F-5-D)
○具有在外同胞(F-4)且在大韩民国居留期间超过2年并符合下条件的人
- 申请永住(F-5)资格时年收入达到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一个国民总收入(GNI)之2倍的人
- 60岁以上并从海外领到的一年年金金额达到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一个国民总收入(GNI)以上的人
- 前年度纳的财产税达到50万韩元以上的人或没有财产纳税实绩但有包租押金等,拥有和此项相等(财产税50万韩元以上)的本人名义(或同居家人)之财产的人
5.具备国籍取得条件的人(F-5-E)
6.大韩民国出生的在韩华侨(F-5-F)
7.具备高科技范围博士学位的人(F-5-G)
8.具备高科技范围学士学位及资格证的人(F-5-H)# J. N& t$ w5 \
9.具有特定范围能力的人(F-5-I)
10.特别功劳者(F-5-J)
11.访问就业(H-2)滞留资格(F-5-L))
○访问就业(H-2)资格,须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
- 除了首尔以外,在其他地方从事制造业、农、畜产业或渔业并在同样的公司继续工作4年以上+ R9 f/ V: m+ Z8 U# ~( x% y
※ 由于所属机关的欠薪,休废业等不可避免的理由变更工作地点而在同一行业继续工作的情况除外 }' r1 v+ h9 r, r4 x& S& {
- 本人或在韩国一起谋生的家人须有3千万韩元以上的财产来维持生计的能力
- 通过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实行的检验取得所定的技术、技能资格或年平均收入须在韩国银行公布的前一年的韩国个人年平均收入(GNI)以上
※ 技术、技能资格:国家技术资格法第2条第1号及第9条第1项第1号所定的技术、技能方面的资格
※ '08年度1名韩国国民收得(GNI): 2,120万韩元(19,231美元),韩国银行经济统制局国民收得单位(02-759-4450)2 m; P) M- J8 B: })
※ 永住(F-5)资格的配偶及未满20岁的子女→赋以居住(F-2)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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